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拆除違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5號再審原告欣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再審被告台北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
1日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拆除違建、回復原狀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見本院105年5月13日本院
104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裁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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