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 陳怡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王明亮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3月31日│124,286元│GB502039│││││限公司斗六分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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