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3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張能軒 債務人 蔡土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逾期違約金│├────┬─────┬─────┬───────────────────┤│期間│應繳租期限│應繳租金│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民國101│民國101年6│180元│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民國101│民國101年│180元│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月至│12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民國102│民國102年│198元│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6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民國102│民國102年│198元│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月至│12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民國103│民國103年6│198元│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民國103│民國103年│198元│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月至│12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民國104│民國104年6│194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民國104│民國104年│174元│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月至│12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民國105│民國105年6│186元│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月30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