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詒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詒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蜂蜜牛奶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詒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再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如無上開情形,即難謂有何累犯加重其刑不符上開解釋意旨之違誤。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4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0月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刑事犯罪之科刑與執行紀錄,竟再度故意涉犯本案,足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併考量被告之惡性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認其法定本刑依累犯規定加重,尚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而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徒手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所竊財物之價值;並考量被告另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即竊得之蜂蜜牛奶1瓶未據扣案,為求徹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975號被告李詒諠女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號(高
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居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詒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3月18日20時12分許,在 薛佑杰 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號「7-11統一超商愛之船門市」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拿取購物架上陳列之「蜂蜜牛奶」1瓶(價值新臺幣35元)後,藏放在衣袖內,未經結帳即離去,竊取得逞。嗣薛佑杰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薛祐杰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詒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薛祐杰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條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得之蜂蜜牛奶1罐,係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檢察官許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