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76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裁判案由:妨害自由主文甲○○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