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苡宣 (原名 林怡君林思寧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每月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2,000至23,000元及低收補助6,600元外,是否有其他收入?(如獎金、津貼、年終獎金等),又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經執行扣薪後所餘為何?並請提出民國103年4月至今之之薪資明細表到院。
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提出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間每月支出補貼水電、瓦斯等費用6,000元予聲請人男友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匯款單等)。並說明其主張目前每月支出長女之扶養費用11,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又聲請人之長女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其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該等扶養費用?並請就前開扶養費之開銷部分提出相關單據為佐。
五、詳細說明聲請人自101年9月起至今,除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載之補助金、勞保傷病給付、車禍理賠金外,是否有領取其他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出聲請人名下之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機車目前價值為何。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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