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文元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彥苹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而不成立,請說明該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無業,請說明其何時自何工作退休?是否有無法繼續工作之原因?原職位之月收入若干?何時領取退休金若干?其聲請本件清算前兩年間至今除各類補助、年金收入外,有無其他工作所得?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三、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見本院卷第8頁),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該等給付?數額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並提出聲請本件清算前兩年間每月支出膳食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租金9,000元、水費200元、電話750元、電話費500元、瓦斯費200元、第四台550元、理髮300元、日用品1,5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單據、繳費證明、租金匯款明細等)。
五、提出聲請人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提出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兩年間每月領取低收入補助7,20
0元、老人補助6,800元、國民年金1,159元、租金補助1,
5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書函等),並詳細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1年10月起至今,除前揭年金、補助外,是否有領取其他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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