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勞訴字第71號原告C○○
玄○○卯○○戌○○
之2F○○G○○辛○○寅○○A○○宇○○E○○D○○未○○
號3樓乙○○甲○○丙○○巳○○亥○○黃○○申○○丁○○地○○辰○○午○○
1酉○○宙○○戊○○B○○天○○癸○○壬○○
樓之1己○○
樓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張逸婷 律師被告百清開發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被告子○○
1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債權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各得就如附表一「債權金額欄」所示金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等均為被告百清開發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清公司)員工,被告百清公司自民國97年4月起遲未給付原告等97年3月份薪資,除原告己○○、 林皓棠 、 林安嫺 自動離職外,其餘原告皆遭被告百清公司解雇,嗣被告百清公司邀同被告子○○為連帶保證人,擔保被告百清公司對原告等所積欠之薪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原告等各項請求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百清公司迄今尚未給付所積欠之薪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為此,爰基於僱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債權金額欄」所示金額等語。並聲明請求:除假執行宣告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離職證明書影本33份、單據影本22份、薪資暨資遣費計算表影本1份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基於僱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各如附表一「債權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各原告之金額,均各未逾新臺幣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一:97年度勞訴字第71號│├──┬─────┬──────────────────┤│編號│姓名│債權金額(單位:新臺幣)│├──┼─────┼──────────────────┤│1│C○○│48,260元│├──┼─────┼──────────────────┤│2│玄○○│42,263元│├──┼─────┼──────────────────┤│3│卯○○│60,746元│├──┼─────┼──────────────────┤│4│戌○○│40,724元│├──┼─────┼──────────────────┤│5│F○○│35,073元│├──┼─────┼──────────────────┤│6│G○○│46,664元│├──┼─────┼──────────────────┤│7│辛○○│33,172元│├──┼─────┼──────────────────┤│8│寅○○│38,488元│├──┼─────┼──────────────────┤│9│A○○│42,589元│├──┼─────┼──────────────────┤│10│宇○○│22,966元│├──┼─────┼──────────────────┤│11│E○○│36,825元│├──┼─────┼──────────────────┤│12│D○○│41,582元│├──┼─────┼──────────────────┤│13│未○○│52,336元│├──┼─────┼──────────────────┤│14│乙○○│40,518元│├──┼─────┼──────────────────┤│15│甲○○│37,882元│├──┼─────┼──────────────────┤│16│丙○○│37,177元│├──┼─────┼──────────────────┤│17│巳○○│25,182元│├──┼─────┼──────────────────┤│18│亥○○│14,999元│├──┼─────┼──────────────────┤│19│黃○○│26,724元│├──┼─────┼──────────────────┤│20│申○○│46,345元│├──┼─────┼──────────────────┤│21│丁○○│39,019元│├──┼─────┼──────────────────┤│22│地○○│24,000元│├──┼─────┼──────────────────┤│23│辰○○│16,450元│├──┼─────┼──────────────────┤│24│午○○│110,062元│├──┼─────┼──────────────────┤│25│酉○○│53,245元│├──┼─────┼──────────────────┤│26│宙○○│31,269元│├──┼─────┼──────────────────┤│27│戊○○│30,385元│├──┼─────┼──────────────────┤│28│B○○│24,214元│├──┼─────┼──────────────────┤│29│天○○│23,986元│├──┼─────┼──────────────────┤│30│ 林淑芬 │23,377元│├──┼─────┼──────────────────┤│31│壬○○│12,873元│├──┼─────┼──────────────────┤│32│己○○│20,888元│├──┼─────┼──────────────────┤│33│林安嫺│61,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