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鎮源被告林成祖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鎮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張鎮源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66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謝雪紅 謝雪紅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