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福隆鋼骨結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淑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0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美視達反光科技兆豐商業銀行│107年8月31日│1,504,997元│BJ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員 林分行 │││││││ 吳碧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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