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曜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曜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曜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3.25或106.03.26│106.04.23或106.04.24│106.05.29│├────────┼──────────┼──────────┼──────────┤│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52、1653號│字第1652、1653號│字第1762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191號│106年度簡字第1191號│106年度簡字第1433號││├────┼──────────┼──────────┼──────────┤││判決日期│106.08.24│106.08.24│106.10.03│├───┼────┼──────────┼──────────┼──────────┤││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191號│106年度簡字第1191號│106年度簡字第1433號││├────┼──────────┼──────────┼──────────┤││判決│106.09.19│106.09.19│106.12.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5曾定刑為有│編號1至5曾定刑為有│編號1至5曾定刑為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期徒刑11月(已執畢)│期徒刑11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03.26或27日│105.08.08│106.05.23.11時4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6年度撤緩│屏東地檢106年度撤緩│屏東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號│毒偵字第5號│字第2224、2225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軍簡字第4號│106年度軍簡字第4號│106年度簡字第1673號││├────┼──────────┼──────────┼──────────┤││判決日期│106.12.25│106.12.25│107.01.31│├───┼────┼──────────┼──────────┼──────────┤││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軍簡字第4號│106年度軍簡字第4號│106年度簡字第1673號││├────┼──────────┼──────────┼──────────┤││判決│107.01.18│107.01.18│107.03.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5曾定刑為有│編號1至5曾定刑為有│編號6至7曾定刑為有│││期徒刑11月│期徒刑11月│期徒刑6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6.27.15時4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224、2225號│├───┬────┼──────────┤││法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673號││├────┼──────────┤││判決日期│107.01.31│├───┼────┼──────────┤││法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673號││├────┼──────────┤││判決│107.03.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編號6至7曾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