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50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曾仁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王曾仁樺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清楚回執(貴公司所檢附之回執影本,其郵戳之送達年份模糊不清)。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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