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0號原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大明 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本院
102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交通裁決事件」,應更正為「勞動基準法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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