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2號),經本院竹北簡易庭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4年1月19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被告甲○○業於94年2月1日在臺灣新竹看守所自殘送醫不治而死亡,此有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一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所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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