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右二人共同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楊曉惠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