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一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送達代收人 劉炳昌 相對人甲○○
丙○○乙○○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FO┌─────────────────────────────────────┐│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零壹元││├────────┼─────────────┼──────────────┤│第一審送達費│玖佰陸拾肆元│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入郵││││新台幣一千一百二十元,同年八││││月十五日退郵新台幣一百五十六││││元,合計支出郵費新台幣九百六││││十四元。│├────────┼─────────────┼──────────────┤│合計│肆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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