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一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伯欣 代理人 張建文 相對人谷揚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住台中縣○○鎮○○路○○○號相對人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零叁佰零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叁拾伍元││├────────┼─────────────┼──────────────┤│第一審送達費│肆佰柒拾肆元││├────────┼─────────────┼──────────────┤│合計│貳拾柒萬零叁佰零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