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14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金和王吳燕王清進王碧華 間因本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21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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