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債務人 姚泓宇 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據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中華民國交通部機車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47頁)所載,其財產僅有92年出廠之鈴木汽車及光陽普通重型機車各乙輛,車齡皆已逾17年,殘值甚微,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價值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