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一四號
上訴人甲○○○
丙○○ 張惠瑛 乙○○ 張台寶 右上訴人與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肆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陸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倪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