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五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勵堅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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