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二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趙功恆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