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員大會所有議程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0號原告 呂寬恕 被告臺灣省建築師公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所有議程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3日以99年度補字第120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0年3月1日投郵字第1001000016號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上開裁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於99年9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