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郭國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1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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