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玟萁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玟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7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 嗣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0年2月23日以法矯字第1000102264號函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0年12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