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四號、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毒品案執│徒刑│九十一年│基隆地││91年度基簡│91.09.26││行中│二月│一月三十│檢署91│基隆地院│字第686號│││92執緝乙│(二級)│日至二月│毒偵48││91.08.26│││222號││二日│4號││││├────┼───┼────┼───┼────┼─────┼────┤│毒品案執│徒刑│九十年十│基隆地││91年度訴字│91.07.01││行中│七月│二月四日│檢署91│基隆地院│第251號│││92執緝乙│(一級)│至九十一│毒偵42││91.05.30│││223號││年四月十│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