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三六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被告甲○○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理。
理由按被告心神喪失祥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晚間七時十分許,竊取來來自助餐店店內之財物,於同年十一月八日晚間七時三十分許竊取CH〡0四六號自小貨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惟其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發生車禍呈植物人狀態,有財團法人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現正臥病於大園養護中心,有照片可稽,並據其繼母 肖玉姣 陳訴明確,核屬心神喪失者,揆諸前揭條文所示,本件應於其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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