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七號、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四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因違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贓物│徒刑│九十一年│基隆地││92年度基簡│92.06.09││92執丙││十二月七│檢署91│基隆地院│字第34號│││828號│三月│日│偵4627││92.04.07││││││號││││├────┼───┼────┼───┼────┼─────┼────┤│毒品│徒刑│自九十一│基隆地││92年度訴字│92.06.30││92執丙││年至九十│檢署92│基隆地院│第150號│││973號│九月│二年│毒偵14││92.06.03│││(一級)│││號、92││││││││毒偵11││││││││8號││││└────┴───┴────┴───┴────┴─────┴────┘續上頁┌────┬───┬────┬───┬────┬─────┬────┐│毒品│徒刑│自九十一│基隆地││92年度訴字│92.06.30││92執丙││年至九十│檢署92│基隆地院│第150號│││973號│九月│二年│毒偵14││92.06.03│││(一級)│││號、92││││││││毒偵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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