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登記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於當事人欄、理由欄記載「 陳桂瑩 」均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