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戊○○
己○○丁○○訴訟代理人 黃德財 律師被告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設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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