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瀆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瀆職等刑事案件,且目前仍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案號九十二年度他字第八三六號),尚未偵結起訴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原告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洵有違誤,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晏鵬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