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74號
原   告  王宗偉
被   告  邱譯萱
       施旭凱
被   告  旺騰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靖騰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
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
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再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邱譯萱等之住所地或事務所所在地分別係在彰化縣
彰化市、桃園市平鎮區及新北市樹林區等,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然本件之共同侵權行為地
係在臺中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8
54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並經原告陳明,製有電話紀錄可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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