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94號
原 告 張義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愛迪而開發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愛迪而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