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541號
原 告 丁永偉
被 告 陳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紀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541號
原 告 丁永偉
被 告 陳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