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47號
原 告 茗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天海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天海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7,23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