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94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林洲民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複代理人 王藹芸 律師被上訴人 虞永威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徐福晋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