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卜誠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卜誠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卜誠龍(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94
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5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4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張靜琪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附表:
受刑人卜誠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2.14│104.02.17│104.02.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33號│第18909號│第18909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523│105年度上易字第94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3號││事││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8.31│105.10.13│105.10.13│├─┼──────┼──────────┼──────────┼──────────┤││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523│105年度上易字第94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3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10.05│105.10.13│105.10.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受刑人卜誠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03.07│104.04.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909號│第1890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0.13│105.10.1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3號│105年度上易字第94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0.13│105.10.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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