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6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603號
原   告  楊仁豪
被   告  張揚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24日使用ATM轉帳新臺幣(下同)4
,000元,後來發現發生錯誤轉帳帳戶,之後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反應處理,但被
告不匯回款項,嗣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再一次發函給被告,但被
告置之不理,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
4,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帳戶節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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