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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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胡勝志
被   告  郭仕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5月間向誠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誠泰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15萬元。詎
被告未如期繳款,誠泰銀行乃依與原告所簽訂之個人小額信
用放款信用險申請理賠,經原告依約賠付42,133元後,誠泰
銀行即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債權
讓與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書、貸款
約定書、誠泰銀行帳務資料查詢單、貸款月攤還表、理賠申
請書、理賠同意書、理賠金額計算書、匯款回條聯及債權讓
與同意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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