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小調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小調字第92號
原   告  賴智祥
被   告  施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3年度六小調字第9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鄉○○村○○路○○號,有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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