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盧炳憲
相 對 人 林吳淑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雲林縣○○鎮○○段○○○○號」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雲林縣○○鎮○○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