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仲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仲裁判斷准予承認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仲許字第1號聲請人福建連城國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楠 代理人林國靜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治中 等人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2,990,000元,換算新臺幣為12,265,970元(依聲請時即民國108年10月5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4.375計算,人民幣22,990,000元×4.375=新臺幣100,581,25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一併提出廈門仲裁委員會合法送達仲裁開庭通知書予相對人曹治中、 黃鈺栴 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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