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品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之記載,顯係「壹包」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