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23號上訴人 鄭凱文 被上訴人 陳彥婷
陳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當事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南簡字第16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