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57號
107年度易緝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聰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毒品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張聰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張聰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行到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7年11月
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故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張婉寧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