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96號原告澄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鈺馨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被告 曾煥鈞 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禹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嫌,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044號案件審理中,有歷審裁判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責任有無即無由判斷,本件始得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另參酌兩造對於本件訴訟程序之意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