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林婉玲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謝菖澤 律師被告 林婉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自字第1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婉瑢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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