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64號原告 謝宜璋 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陳俊佑 同上
李慈榮 同上上列原告謝宜璋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建築法,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麗珍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64號原告 謝宜璋 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陳俊佑 同上
李慈榮 同上上列原告謝宜璋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建築法,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