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7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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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六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記載「號」部分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記載「一六七五號」部分,顯係誤寫,應更正為「四四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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