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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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六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六四公克),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事中心鑑驗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北市鑑毒字第二七三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